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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1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湘建经[1987]67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促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实行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由物价局和建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要根据不同的开发深度,不同的地域,质量好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政策规定制度;报市基建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抄送税务部门,建设银行备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一)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四、房屋建设工程费: 
  1.勘察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综合开发管理费:按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计列。 
  六、贷款利息:上述一至五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七、利润率:商品住宅按上述一、四、五、六所列费用之和的3-5%计列,其他商品房(工业、商业、仓库等)为5-8%计列。 
  八、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地域,以上述一至七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六条 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给应交纳建筑税的购房单位时,按销售总值扣除第五条二、三项所列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投资额,按规定代收建筑税,并定期汇总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土地开发转让费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二)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本规定第五条中的第一项所列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三项所列费用。 
  四、综合开发管理费: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 
  五、贷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六、利润率:按上述一、四、五项之和的5%计列。 
  七、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区域。以上述一至六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八条 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的售价为最高限价,各开发公司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向下浮动。 
  第九条 第五条第三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节余抵作下一个开发区市政建设费用。没有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土地转让费。 
  第十条 国营综合开发公司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 
 
 
商品房价格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表一) 
  代号 项 目 计 算 式 
  一 土地征用拆迁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二 菜田建设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三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四 房屋建设工程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五 综合开发管理费 (一+二+三+四)×3% 
  六 贷款利息 (一+二+三+四+五)×50%×月贷款利率×开发时间 
  七 利润率 (一+四+五+六)×3-5%(或5-8%) 
  八 土地级差费 (一+二+三+四+五+六+七)×(3-6%) 
  九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费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规定税率 
  十 建筑税 (一+四+五+六+七+八+九)×建筑税率 
  销售总值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注:九项中,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 
 
 
土地开发转让费计算和计算公式 
(表二) 
  代号 项 目 计 算 式 
  1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2 菜田 建筑费 同上 
  3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同上 
  4 综合开发管理费 (1+2+3)×3% 
  5 贷款利息 (1+2+3+4)×50%×月贷款利率×开发时间 
  6 利润率 (1+4+5)×5% 
  7 土地级差费 (1+2+3+4+5+6)×(3-6%) 
  8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1+2+3+4+5+6+7)×规定税率 
  总 计 (1+2+3+4+5+6+7+8) 
  注:八项中,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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