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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28 生效日期: 1988-03-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发布文号:
沈阳、哈尔滨、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深圳市人民银行、财政局: 
  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并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于1988年4月21日,在七个城市同时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 
  二、试点期间,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对国库券转让价格实行保护,保护价格原则上不抵于国库券的票面值。人民银行建立平准基金,在当地人民银行建立平准基金帐户,当国库券转让价格低于保护价格时,由当地人民银行用平准基金委托或直接向国库券交易中介机构买进国库券;待国库券转让价格回升到保护价格以上时,再委托或直接向国库券交易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卖出国库券,收回资金。 
  三、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应会同财政局制定出本市国库券自营买卖的开市价格。试点工作开始后,国库券转让价格随行就市。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可参照附件二进行。 
  四、试点城市人民银行,要将当地各国库券交易中介机构每日的交易情况汇总,于次日通过电话传真机,报人民银行总行(报表内容见附件三,传真机电话号为:831 4085),并将每五日的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等,以书面材料报人民银行总行金管司;试点城市财政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综合计划司。 
  五、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组织各交易机构切实做好国库券转让交易中的防假和鉴别工作。所需国库券的票样,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处申请提供。 
  六、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展开和稳定国库券转让市场,各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应会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取缔一切国库券黑市交易。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的机构,要责令其停止国库券交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因此,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及时总结,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的请示报告 
 
 
银发〔1988〕42号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指示,我们共同拟订了《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请批示。 
 
 
1988年2月27日 
 
  附: 
 
 
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一、国库券转让市场应分批开放,逐步铺开,先在几个基础较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开办转让业务,总结经验后在全国推开。 
  二、首批开放国库券转让的试点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同财政部组成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小组,统一布置,具体组织。 
  三、首批试点城市选择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哈尔滨、深圳七个城市。首批开放时间初步定为1988年4月上旬。 
  四、首批允许上市的国库券限于1985、1986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五、允许上述国库券的持有人自由出售上述国库券,出售数额不限。 
  六、允许个人、保险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经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购买上述国库券,购买数额均不限,但个人购买应予以优先。 
  七、上述国库券的转让活动必须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此项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实际买卖双方不得直接进行私下交易。 
  八、允许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的金融机构暂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地位、资本金充实、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综合性银行。此类机构开办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须由人民银行有关城市分行批准。 
  九、上述机构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限采取如下两种或其中一种形式: 
  1.自营买卖。由中介机构用自己的资金向国库券出售人买入国库券,同时向国库券购买人出售买入的国库券。 
  2.代理买卖。由中介机构根据国库券出售人或购买人的委托,按其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其买卖国库券。 
  十、经批准同时开办上述两种中介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实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帐管理的体制。营运资金必须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十一、自营买卖国库券的转让价格的制订,按供求关系随行就市。转让中介机构办理自营买卖应同时挂出上市国库券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买卖价格之差为自营利润,价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所交易国库券总面值的1.5%。 
  十二、转让中介机构办理代理买卖,价格由委托买卖人指定,代理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每笔交易核收手续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交易国库券总面额的6‰。 
  十三、实行保护价格。试点期间,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对国库券转让价格实行保护,必要时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国库券价格大起大落。 
  十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分行要会同财政局,制定出各自的具体试点方案。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库券转让市场的管理,制止国库券的黑市交易。 
  十五、在总结首批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拟于1988年5月上旬在第二批大中城市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研究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国库券的上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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