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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在日本进行发债登记须经申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5 生效日期: 1989-01-0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日本从1988年10月开始实施“债券发行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债券发行者登记一年或两年的预定发行期限,登记发行总额在一百亿日元以上。登记后可在发行期限和总额内的任何有利时机不限次数,不限金额地在东京市场发行债券。 
  为加强我国境外发债管理和适应日本资本市场的新变化,我国境内机构今后申请在日本进行发债登记时,须预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包括:发行有价证券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拟委托作主干事的证券公司以及用汇项目等内容,获经批准后,方可在日本登记。但每次实际发行时仍按《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逐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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