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6-14 生效日期: 1990-06-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国债电字[1990]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行: 
  一、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并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决定对1990年到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金融机构等“单位”持有的下列三种国债,今年暂不办理兑付: 
  (1)1981年至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1988年向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以上三种债券何时兑付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今年7月1日国债兑付期开始后,只办理个人持有的到期国债。另外,单位持有的在1986年至1988年已到期但未兑付的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