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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17 生效日期: 1991-05-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1]财国债字第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现将《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各年国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向个人发行国债在1991年到期的有:1982年、1986年、1988年发行的全部国库券及1983年、1984年发行,在1991年中签(以财政部1988年中签号码公告为准)到期的国库券。 
  二、1982至1984年、1986和1988年向单位发行在1991年到期的国库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号文件规定发行五年期转换债,今年不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三、今年到期各年度国债,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计到1991年6月30日。 
  四、1986年至1990年各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种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各种国债兑付时利息计付截止期如下: 
  1.向个人发行的1981、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各种国债的最后偿还期,逾期不加计利息。 
  2.1982年至1984年向个人发行国库券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1年6月30日。 
  3.1981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1986年至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0年6月30日。1982、1983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1987、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1年6月30日。 
  五、以上各种国债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六、1991年国债还本付息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兑付期开始前,不得提前办理还本付息。兑付期过后,县以上城市均应设一至两个机构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常年兑付期为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常设兑付期办理国债兑付时,利息计付截止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1986年、1988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千元以上,在购买时发给国库券收款单的,今年办理兑付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款单位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兑取现金。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在异地兑付时,仍按银发(85)第471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八、残破污损的国债券的兑付办法,按银发(1989年)第3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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