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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2>6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3 生效日期: 1993-04-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90号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为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对证券市场管理职责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精神,现就人民银行在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各级人民银行应继续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设立证券交易所改由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二、负责审批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证券,会同国家计委审批中央企业债券。 
  三、人民银行不再参与股票的管理。所有有关股票的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监管等工作,均交由当地政府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 
  四、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如果当地政府因尚未成立专门的机构,仍委托人民银行分行管理,各行应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按照《地方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审批标准,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如地方政府委托其他部门管理,各行要主动做好移交工作。 
  五、各地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只能从事债券交易,不得从事股票交易和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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