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1]89号
  为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的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独资企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中方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中方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中方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由中方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集体用地的,由中方企业办理征地手续。市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征地的中方企业。中方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由中方企业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 
  四、乡(镇)、村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由政府将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后,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同外商合资、合作的乡(镇)、村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满后或因故终止合资、合作经营时,乡(镇)、村经济组织可将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偿转让。乡(镇)、村企业以土地作股本的,土地使用费由乡(镇)、村企业交纳;乡(镇)、村企业无偿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资、合作企业交纳。 
  五、租赁房屋(含厂房)、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出租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土地使用权,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 
  六、外商用地使用期,无论是有偿出让,还是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投资条件的,都必须是有限期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除机器设备等动产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七、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生产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征收土地使用费2至5元(人民币,下同),非生产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征收土地使用费3至6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按年度计征,每年度在九月末以前交完。 
  以下各项用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 
  (1)李石出口创汇工业区、胜利出口创汇工业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地,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收五年的土地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全额收取。 
  (2)按照《辽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的出口创汇型和先进技术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地,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收三年的土地使用费,从第四年开始全额收取。 
  (3)外商与乡(镇)、村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用地,从批准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全额收取。 
  (4)凡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五年调整一次,但每次调幅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费标准的20%。市区和李石出口创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其他地区的土地使用费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八、外商用地实行市统一审批,市、县(区)共同管理的方式。凡外商用地,属于新抚区、望花区、露天区及顺城区三个城市街道管辖的地区的土地,统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代政府审批;属于各县(区)的,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审核权属、面积、图纸、用地合同、完善报件等前期工作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以政府名义作出批复,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省政府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市负责上报。 
  九、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搞好服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意向,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并实施土地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努力满足外商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实行联合现场办公制度。 
  十、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收费标准 \ 企业类型│            │              │ 
├────\  \      │ 生产型企业 │ 非生产型企业 │ 
│土地级别   \    \ │            │              │ 
├──────────┼──────┼───────┤ 
│     一    级       │    5.0  │    6.0    │ 
│     二    级       │    4.5  │    5.5    │ 
│     三    级       │    4.0  │    5.0    │ 
│     四    级       │    3.5  │    4.5    │ 
│     五    级       │    3.0  │    4.0    │ 
│     六    级       │    2.5  │    3.5    │ 
│     七    级       │    2.0  │    3.0    │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