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1]89号
为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的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独资企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中方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中方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中方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由中方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集体用地的,由中方企业办理征地手续。市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征地的中方企业。中方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由中方企业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
四、乡(镇)、村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由政府将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后,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同外商合资、合作的乡(镇)、村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满后或因故终止合资、合作经营时,乡(镇)、村经济组织可将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偿转让。乡(镇)、村企业以土地作股本的,土地使用费由乡(镇)、村企业交纳;乡(镇)、村企业无偿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资、合作企业交纳。
五、租赁房屋(含厂房)、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出租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土地使用权,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
六、外商用地使用期,无论是有偿出让,还是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投资条件的,都必须是有限期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除机器设备等动产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七、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生产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征收土地使用费2至5元(人民币,下同),非生产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征收土地使用费3至6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按年度计征,每年度在九月末以前交完。
以下各项用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
(1)李石出口创汇工业区、胜利出口创汇工业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地,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收五年的土地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全额收取。
(2)按照《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的出口创汇型和先进技术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地,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收三年的土地使用费,从第四年开始全额收取。
(3)外商与乡(镇)、村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用地,从批准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全额收取。
(4)凡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五年调整一次,但每次调幅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费标准的20%。市区和李石出口创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其他地区的土地使用费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八、外商用地实行市统一审批,市、县(区)共同管理的方式。凡外商用地,属于新抚区、望花区、露天区及顺城区三个城市街道管辖的地区的土地,统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代政府审批;属于各县(区)的,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审核权属、面积、图纸、用地合同、完善报件等前期工作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以政府名义作出批复,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省政府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市负责上报。
九、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搞好服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意向,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并实施土地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努力满足外商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实行联合现场办公制度。
十、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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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企业类型│ │ │
├────\ \ │ 生产型企业 │ 非生产型企业 │
│土地级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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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级 │ 5.0 │ 6.0 │
│ 二 级 │ 4.5 │ 5.5 │
│ 三 级 │ 4.0 │ 5.0 │
│ 四 级 │ 3.5 │ 4.5 │
│ 五 级 │ 3.0 │ 4.0 │
│ 六 级 │ 2.5 │ 3.5 │
│ 七 级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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