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财国债字第18号
1991年财政部通过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所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联办结算中心”),进行了非实物国库券的承销试点,现就1991年非实物国库券“以旧换新”、兑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办结算中心应在接到通知即与各承销机构对帐,向财政部提供在分销、转让过程中目前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名单。财政部对其中要求“以旧换新”的部分,开具《1991年非实物国库券以旧换新付券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财政部留存;第二联由财政部寄发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第三联交付各金融机构。“以旧换新”付券确认书只作持券机构所持非实物国库券数额的证明,不得流通转让、不得抵押。
二、各持有“以旧换新”付券确认书的金融机构,应持该确认书第三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办理“以旧换新”手续。财政厅(局)将持有的该确认书第二联与金融机构持有的第三联核对无误,即可确认该付券确认书所载金额为旧券面额,予以办理“以旧换新”手续,同时收回该付券确认书第三联。凡“以旧换新”付券确认书第三联与第二联核对不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旧换新的,此确认书即为无效。发行结束后,财政厅(局)应将已办理“以旧换新”手续的付券确认书第二、三联上交财政部备查,报送的“发行结束报告表”应包括该以旧换新部分。
三、对不办理“以旧换新”的1991年非实物国库券,财政部开具“托管付券确认书”,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托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该额度内控制其交易量。这部分非实物国库券到期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持券人办理兑付手续,具体的兑付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下达后,以前凡以各种形式开具的1991年非实物国库券单据即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