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4]13号
2004年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委〔2004〕6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62.6954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1.开元路南、天河路东、三所铁路北;
2.高速公路南、郑花公路东;
3.郑上路南、西岗路西;
4.朝凤路东、郑尉路南。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1.邙山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3.0060公顷。
2.邙山区毛庄镇:毛庄村29.0123公顷。
3.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11.3296公顷。
4.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2.0945公顷。
5.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尚岗杨村12.5625公顷,东尚岗杨村4.690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4年3月19日至2004年3月29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