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对维护国家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向纵深推进,保持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切实为“三农”服务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货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同时,一些贷款人故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肆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功能的发挥。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黄菊副总理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认识
农村信用社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高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治本之策。2003年8月18日,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指出:“基层政府要在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支持信用社各项业务工作,努力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和清收旧贷。尤其要下决心认真组织清理地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职工个人积欠信用社的借贷债务,以作出榜样,取信于民,促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信用社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二、明确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各县信用联社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有关规定,对各项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占用形态进行认真清理和调整。要区分困乡(镇)体制变更、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政干预以及信用社自身经营等原因,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排队,逐户登记造册,并列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贷款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单,一并报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特别是对因行政体制改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天保”工程等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组织清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限期清收;对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暂时有困难的,要责成当事人与信用社签定还款计划,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协助监督执行。
(三)要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信用社自身清收工作。对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确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要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对违规违纪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拖欠及其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04年8月底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对还款暂时有困难的,经理事会同意,签定还款计划,除逐月从工资中扣缴外,还要责成职工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2004年底前还清。
(四)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民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有还款能力的,要责成其在限期内还款;对一时还清欠款有困难的,要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并制定还款计划,逐步还款;对经过核实,确因生产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的,要视其困难程度给予免、减、缓等优惠和照顾。
(五)法院、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查处案件中追缴的资金,要及时如数退还农信社。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三、加强领导,督促检查,确保清收效果
(一)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法院、公安、监察、工商、县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工作组,负责全面的清收工作。
(二)要加强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定期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的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