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市办[2004]10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汕头市加快信用村创建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九日
汕头市加快信用村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固本强基工程,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结合前阶段我市部分村镇创建信用村的试点工作经验,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村、镇的目的和意义
创建信用村、镇是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推进农村社会信用建设,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通过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有利于创新农村工作方式,实现从“输血型”扶贫转到“造血型”扶贫,扶持农民群众通过诚实劳动脱贫奔康;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和农信社“难贷款”矛盾,方便农民及时有效地获得贷款扩大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密切农村金融部门和基层党群的联系,增强农村基层党(总)支部和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营造“人人讲信用、家家户户走正道发展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发挥信用资源的作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二、信用村、镇建设目标
全市信用村建设的目标是:到2006年,全市信用村总户数达到10000户,每年约增加3000户,其中30%的信用户成为“优秀信用户”。力争到2006年有1至2个区县创办“信用镇”、80%以上镇创办“信用村”、每个村都要建立“信用户”。
三、坚持创建信用村、镇的基本原则
创建信用村、镇是农村社会信用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依照“需要、安全、效益”的基本原则来展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扎实工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通过建立农户资信档案,发放信用贷款证,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目前,信用村、镇创建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规范运作,加强监督,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要求,以农户为载体,以村为基本单位,由点到面,逐步扩大。在条件未成熟的地方,可先进行信用户的评选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符合条件的才发展成为信用村、镇。
四、加强组织领导
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银监会汕头分局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和督查工作。市委基层办、农村经济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此项工作。各区县、镇两级要成立创建信用村、镇领导机构,成立由当地政府、人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有关领导组成创建信用村、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实际,制订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和任务措施,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各村也要相应建立工作小组,按照标准,规范运作,搞好宣传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诚实守信意识,积极稳妥推进信用村的建设。
五、基本内容和主要标准
(一)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的精神,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优先扶持种养专业户。要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农民发展特色农业、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运输业,支持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增强贷款的实用性。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运作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和农村信用社成为利益共同体。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由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组成信用户初审小组,负责对信用户的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联社)评审小组推荐,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初审、推荐,由农村信用社(联社)评审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户必须个人信誉和资信状况良好,依法经营,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优秀信用户”的主要标准:能按时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中有合法的固定财产和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掌握在6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信用户”的主要标准:无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中有合法的固定财产和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掌握在4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一般信用户”的主要标准:无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掌握在2000元以上。
农户信用等级每年审查一次,资信发生变化的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因不良信用记录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二年内不得申请评级。
2、核定贷款限额。各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对信用户等级发生变化的,各信用社应及时变更其贷款限额。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原则上需要提供有效担保,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信用社可采取2—3户农民联保的办法予以适当解决。对农户其他生产经营,特别是对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大额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按照《贷款通则》和《汕头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坚持审贷分离,逐级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3、颁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贷款证必须以评定信用等级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核定额度内贷款时,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贷款。
4、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农户信用贷款期限一年。对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予以延长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年度生产经营过程遇不可抗拒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单位和农信部门审查认定的,贷款期限可顺延一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二)信用村、镇的创建在评定信用户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用村、镇的评定活动。建设信用村、镇工作要在区县、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创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根据贷款农户比例和农户守信程度,评定信用村、镇。信用村、镇具体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信用村”基本条件:村的“三个文明”建设发展比较协调,党的基层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具有良好的村容村貌,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良好;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为民,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村集体、企业或农户不良贷款占比在20%以下或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当年新发放信用贷款到期本息收回率达到98%以上。创建信用村工作机制完善,村党(总)支部和村委会积极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或不良贷款等。
“信用镇”基本条件:镇的“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党组织坚强有力;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领导班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团结协作,廉洁勤政,有战斗力,小康建设业绩突出。镇创建信用村占本镇总村数的50%以上;当地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在20%以下或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机制完善,镇党政领导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当地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或不良贷款等。
“信用村”、“信用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查一次,情况变化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取消。
(三)挂牌授匾及表彰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后,由村委会张贴上墙公布和有线广播宣传,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2、达到“信用村”标准的,由区县政府授予“信用村”荣誉称号,颁发“信用村”牌匾。
3、获得“信用镇”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信用镇”牌匾。
对获得“信用村”、“信用镇”荣誉称号的名单,在“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公布表彰。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县、镇要把创建信用村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分管经济、金融的领导亲抓。通过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目的、意义与有关政策的认识,引导农民增强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或专题,及时报道信用村、镇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各区县、镇政府和农村信用合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信用村、镇的建设,运用身边人、身边事及时推广典型经验。
(二)积极引导,做好服务。 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打破封闭的小农意识,主动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特色农业,扩大种养业规模,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专业大户提供产、供、销服务,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扩大农民对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在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的过程中,要把信用贷款和历史遗留债务及不良贷款划分开来,区别对待和考核,农村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克服惧贷心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三)密切配合,抓好清收工作。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01〕191号)的精神,认真清理机关团体在农信部门存款开户方面存在的歧视性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信部门的工作。对历史上不按合同还款、还息的镇(村)办企业或贷款户,要积极配合农信部门抓好清收工作,以提高农信社的资金供给能力。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介曝光,增强诚信意识。农村基层组织在推进信用村创建中,要通过了解农户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掌握农户还款能力和资信程度,做好推荐信用户工作。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拖欠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按期归还到期贷款本息,为信用村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四)规范运作,确保质量。在创建信用村活动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规范运作,积极防范支农信贷风险。一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农信社资金实力结合起来,对有贷款需求又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支持,防止片面追求农户贷款面。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信用社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二是要严格按照信用村条件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农户资信档案。在信用户评定范围扩大的基础上,条件成熟的再评定信用村、信用镇;三是“信用村”和“信用镇”的挂牌授匾工作,要坚持做到成熟一个,挂牌一个,稳步推进,防止一哄而上,搞形式主义。区县、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要积极引导,正确处理好“依靠而不是依赖、参与而不是干预”的关系,防止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扶贫款”、“救济款”使用。通过推广信用村创建工作,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情况报送制度。从现在开始,区县、镇要建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应于季后10日前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市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银监会汕头分局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七、街道、居委有农业户口的可参照以上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