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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0 生效日期: 1995-04-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为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区所辖范围内进行勘测设计,修建工程设施,铺设线路,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开发区,开发旅游业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含0.2,下同)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四)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的协议书。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同意(占用区直国营林场林地,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厅初审)后,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建设单位持<<使用林地许可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 
  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3、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4、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5、在自治区直辖7市及玉林、河池、百色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征、占用林地,按同类林地补偿标准的1.5至2倍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水田、菜地的补偿标准。 
  (二)林木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700至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300至4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00至6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至25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60%至8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当地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补偿。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 
  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 
  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 
  六、被征、占用林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九 条的规定执行。 
  七、临时使用林地,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提出书面意见,林地经营单位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林地协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再报经批准。林地补偿费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需要砍伐林木的,应按标准收取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待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林地归还原经营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拆除林地上的附着物,应折价补偿。 
  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七 条规定,国家建设经批准划拨使用的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按照征用集体所有的同类林地补偿费的70%给予补偿;林木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规定处理。 
  九、补偿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集体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国有林地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国有林地经营单位代收。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 
  十、本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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