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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0 生效日期: 1987-08-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ぉ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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