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经贸[199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
为做好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的工作,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现将《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六日
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还,系指由中央外汇安排偿还借用国外贷款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外汇额度。
第一章 统还原则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统一安排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申请统还:
一、必须是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重点支持的产业;
二、还款人民币资金责任落实;
三、项目本身无创汇或创汇能力不足,但社会效益显著,其主管部门(地区)也无能力偿还或购买调剂外汇偿还所借全部贷款外汇的项目。
第四条 为强化借用国外贷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地区)的还汇意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借用国外贷款发生的外汇利息、费用,一般应由用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地区)自还。无外汇收入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偿还。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和现行外汇分配体制,对下列行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本金部分的外汇额度,经审核,可予以统还或部分统还:
一、干线铁路,国家重点港口,国道主干线公路;
二、发电量全部或部分交国家统一调度的大型水、火、核电站,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项目;
三、产品全部或部分交国家统配的基础原材料项目(允许出口或以产顶进的除外);
四、中央部委直属的重点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卫生、教育、环保项目;
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具体项目的统还比例,视产品统配比例,中央外汇承受能力和主管部门(地区)外汇留成情况确定。
第七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申请统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申请统还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省区市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
二、国家计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审查确定。对需上报的项目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贷款使用
第八条 凡经批准统还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限定的用汇内容使用贷款;对未经国家计委批准,擅自将贷款用于原批内容以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并相应取消中央外汇统还。
第九条 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中支付当地费用的外汇不得存放境外,汇入后应立即全部向中国银行结汇,人民币交项目单位,外汇额度按本金统还比例解缴中央外汇帐户。
第十条 国内企业在国外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中中标所得外汇的分成,按国家计委《关于修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国际招标中原材料投标和国产机电产品中标外汇分成办法的通知》(计外资〔1988〕932号)执行,即中标所得全部外汇额度收入中,20%返还给直接负责偿还外汇的单位。其中统还项目国内中标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比例解缴中央外汇帐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对统还国外贷款项目的余款使用,按国家计委《关于统还外汇的国外贷款项目剩余金额使用问题的通知》(计贷〔1988〕278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 还款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批准的统还用汇,按对外借款协议规定的还贷条件,纳入年度和中长期中央外汇收支计划,实行分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应向国家计委(经贸司)报送以下资料和计划:
一、贷款签约后,提供对外借款协议、国内转贷协议和分年使用贷款计划;
二、贷款执行过程中,每年年初应报送上年实际使用贷款、提回当地费用和国内企业中标支付外汇统计;
三、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提供使用外汇贷款决算;
四、还款期间,每年第四季度应报送下一年度申请对外统还中央外汇额度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根据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报送的还款计划及有关材料,征求对外借款窗口单位意见后,编制年度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分项目用汇计划,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分项目用汇计划的对外还汇,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健全中央外汇统还批汇审核制度的通知》(计经贸〔1990〕1659号)办理。
第十六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还款由中央外汇专项补助的外汇额度,由国家计委按计划直接拨给项目主管部门或省区市。
第十七条 中央外汇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单位要求提前对外还款的,应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征得对外借款窗口单位同意后,向国家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计委根据借用国外贷款协议规定和中央外汇平衡情况审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经批准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偿还原则不变,有关贷款使用和还款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
一、国家计委计贷〔1988〕278号文
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计经贸〔1990〕1659号文
附件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统还外汇的国外贷款项目剩余金额使用问题的通知
(计贷〔1988〕278号)
水电部、煤炭部、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教委、国家机械委、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化工部:
根据近几年使用国外贷款的执行情况,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使用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国外贷款项目,签约的贷款额有余,存在着将余额用于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情况。其中有些贷款项目的外汇额度是由国家外汇统还的。目前国家外汇紧张,为了减轻用国家外汇偿债的负担,提高使用国外贷款的效益,必须切实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加强部门的责任,凡属国家外汇偿还贷款的项目,按计划建设内容完成后剩余贷款金额,不得自行安排它用。如确有必要使用部分余额,请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务院规定的对外借款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使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凡项目单位自行安排用于国家原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外贷额度,需自行负责偿还,同时不再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过去已经安排使用贷款余额的,请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将使用清单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各一份。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健全中央外汇统还贷款批汇审核制度的通知
(计经贸〔1990〕1659号)
财政部、农业部、经贸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近几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中央外汇统还贷款本息的工作关系已基本理顺。但由于各项目外汇统还情况不一,批汇审核制度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多拨、错拨、早拨中央外汇的情况发生,造成中央外汇的误支。为加强中央外汇收支管理,堵塞漏洞,须健全中央外汇统还贷款批汇审核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纳入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本息计划的项目,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各还款经办单位须在对外还汇之日前三天将统还外汇额度申请单送国家计委经贸司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凭国家计委经贸司加盖专用印鉴的“国外贷款统还外汇额度还款通知单”办理拨汇手续。
二、各还款经办单位向国家计委报送统还外汇额度申请单时,须附债权银行(金融机构)还本付息(费)通知单(复印件),作为审核批汇的依据之一。统还外汇额度申请单格式见附。
三、中国银行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项目的外汇额度统还,仍按(87)中贷字54号文规定办理。
附:国外贷款统还外汇额度申请单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国外贷款统还外汇额度申请单
国家计委经贸司:
根据你委下达的一九九 年中央统还国外贷款本息分项目用汇计划和(贷款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一九九 年 月 日需用中央外汇额度对外支付(贷款来源)下列项目的承诺费、手续费、利息、本金共(金额,币种)。请审核拨付。
贷款号 项目 金额
申请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