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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0-29 生效日期: 1984-1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84]111号

  为了明确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界限,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人员的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列编外人员的范围
  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编外人员:
  1、因病连续休息一年以上,预计在今后一年内仍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人员。
  2、离职带薪学习(轮训)两年以上,学习期间工资仍由原单位供给的人员。
  3、出国工作两年以上,出国期间工资仍由原单位供给的人员。

  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
  为本级党政群机关离休干部服务的人员,凡符台下列条件之一的,单列编制:
  1、党政群机关的省级(或相当省级)干部离休后,按规定配有专车的驾驶员。
  2、党政群机关的厅局级(或相当厅局级)干部离休后,按规定每三至五名离休干部配有一辆公用服务车的驾驶员。

  三、列编外人员和单列编制人员的审批办法
  1、凡列编外人员或单列编制人员,必须分别填报“党政群机关编外人员审批表”、“党政群机关单列编制人员审批表”,按干部、工人管理范围,由各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未经编委批准而自行列为编外人员或单列编制人员的,编制部门不予立户,财政部门不拨经费,银行不付工资。
  2、病休人员报列编外的,必须持有当地县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3、带薪学习(轮训)两年以上人员报列编外的,必须凭本人入学通知书。
  4、出国工作两年以上人员报列编外的,必须凭批准机关的出国工作通知。
  5、省级(或相当省级)离休干部专车驾驶员需单列编制的必须凭中央组织部批准干部离休的证书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其离休后配备专车的证明。
  6、厅局级(或相当厅局级)离休干部公用服务车驾驶员需单列编制的,必须凭省委组织部(或批准机关)批准的离休干部名单及干部离休证书。
  7、列编外人员恢复工作时,各单位必须从其恢复工作之日起,向批准机关报告,并纳入本单位编制内,不得借故继续列为编外。
  8、列编外人员,从批准之日起,称非在职人员,单列编制人员,从批准之日起,称为离休老干部服务人员。他们的工资在单位经费内单列项目开支。财政、银行根据各级编委批准的“党政群机关列编外人员审批表”和“党政群机关单列群制人员审批表”支付工资。凡已注消列编外人员或单列编制人员的,不再从单列项目中支付工资。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
  《党政群机关列编外人员审批表》样表;(略)
  《党政群机关单列编制人员审批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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