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药监安[2004]37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文件精神,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一律停止生产(包括正在改造的车间或剂型);上述单位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应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库存药品品种名称、规格、批号、库存量等情况上报各区县药监分局核准;经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对于目前正在进行改造的车间(剂型),各单位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药品GMP证书》。
三、2004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我局将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