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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 2004-02-16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 
 
  “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0号)要求,结合我市驻港澳地区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就改革我市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协助,实施改革我市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具体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情况进行摸查,于2004年2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外经贸局(合作处)。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进行清理和脱钩工作,对经营运作正常的企业应为其构筑内地投资母体,未经批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依据当地法律和内地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妥善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脱钩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有关脱钩工作情况以及改革后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新的股权证书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合作处)。 
  四、关于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模式的改革问题,由市政府作专题调研,以确定其内地投资主体以及理顺产权关系等。 
  五、市委组织部和市外经贸局负责与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进行商洽,确定我市驻港澳地区企业的重点联系企业,并确定今后我市驻港澳地区企业外派常驻人员的管理办法。在新的外派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以前,有关手续暂时仍按现行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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