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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326线秀山县城至经岩坎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秀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 关于国道326线秀山县至清溪公路暨延伸段清溪至红岩坎改建工程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秀山物价发[2003]3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道326线秀山境内段是秀山通往乌江港口码头的一条重要经济干线,又是一条具有战略意义的国防线,对发展该县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长32公里,该路一期工程已于1992年改造完成,并试行收费8年,余贷款560万元。二期工程经重庆市计委能[2000]1527号文批准可研报告,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委以渝财综[2001]16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项目总投资概算5815万元,其中上级补助380万元,借款2000万元,财政转贷资金500万元,外商垫资2171万元,其它项目资金764万元。再加上一期工程余下的贷款资金,共计5995万元。该工程已于2003年10月1日建成通车。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路段涌图收费站收费标准 
  标准车型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8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3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设置涌图一个收费站,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 
  四、收费主体:秀山县交通局。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在试收费期间,财政部门应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收费资金用于还贷。若有挪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取消收费资格。 
  九、试收费期限从2004年元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同时废止原收费文件(重价[1997]169号)。试收费结束后,请你们按照试收费情况及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材料,上报确定正式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此复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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