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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05-23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 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原第 六十六条一款 
 
第六十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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