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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2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3]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2缴费年度(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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