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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转让土地炒卖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土地转让、土地炒卖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查的范围是:1997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30日批准转让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各类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不包括异地安置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清查的重点是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城乡结合部和公路两旁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非农业建设。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具体项目用地进行“四查”:一查土地转让是否经过批准;二查土地转让批准手续是否合法,包括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已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查有无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四查有无强行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项目开发及利用农林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清查工作的目标 
  通过清查,一是摸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二是依法处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三是制止集体所有土地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开发的行为;四是制止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三、清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查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建设、工商等部门配合,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清查方案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制定。清查时间安排为:1999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清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11月底前将本辖区的清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县的清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验收。 
  四、清查工作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清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清查工作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走过场,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清查任务。对清查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或有意隐瞒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这次清查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自治区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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