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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工商企[2003]114号
各分局: 
  为具体贯彻国家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现就有关工作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持有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三证,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个体经营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 
  二、优惠内容: 
  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在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突增、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新举措,是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具体工作措施,并指导各工商所认真加以落实,使符合政策条件者皆使之享受政策优惠,以确保政策到位。 
  (2)文明接待,严格登记。各分局在落实该优惠政策工作中,注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文明办公,对前来咨询、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做到积极鼓励引导、耐心讲解指导。同时,要认真核查“三证”,严格登记准入。 
  工商所对高校毕业生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后,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工商所印章后退回其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业凭照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所所长核批同意,即可免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3)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对享受政策减免收费的高校毕业生申办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台帐,由专人负责将其登记情况与减免收费情况及时登记下来,并结合“经济户口”巡查,加强管理。 
  (4)及时统计,按时上报。截止2003年11月中旬,各分局要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总结,按照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及时完成相关统计工作,认真填写《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并于11月20日前将该表及书面工作总结报市局企业监管处。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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