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2]67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地处理好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遗留问题,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
2000年5月27日
关于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多年来,城市规划区内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在规划部门定点后,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进行建设,有的是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收取“土地登记费”等费用后,以部门名义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些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不仅给规范土地市场造成了障碍,也给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带来困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了给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理顺土地管理的法律关系,我们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4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房产管理局(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1997]57号)下发前,单位、个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市规划局定点,凡向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了“土地收益金”、“土地转让费”(出让金)的,不再按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处罚,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在单位、个人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单位、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土地转让费”(出让金)可以抵交出让金。
二、1997年4月12日后,单位、个人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定点手续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轻处罚;没有占地的不作处罚,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单位、个人向市房产管理局缴纳了“土地收益金”、“土地转让费”(出让金)的,可以抵交出让金。
三、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严肃处理。
西安市土地局
20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