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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02 生效日期: 1986-05-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字[1986]第24号
  根据我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的原则,凡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合资企业,对于同种外币银行存款转存,例如某种外币银行活期存款转为该种外币的信用证存款或定期存款等,不计算汇兑损益。当发生这类转存时,仍按转出帐户的帐面汇率作为转入帐户的记帐汇率,并以相同的折合人民币金额记帐。待外币存款实际支付时,再按规定的方法计算汇兑损益。对于以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合资企业,其人民币或其他外币这类转存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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