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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抓紧办理单位房改售房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8 生效日期: 1992-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92]京房改办字第9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全市房改方案出台以后,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越来越多,办理售房手续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为了做好售房工作,及时办理售房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按1992年标准价或准成本价向职工售房的产权单位,应抓紧到所在区县房改办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买卖过户手续。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应按照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件抓紧办理。售房单位手续齐全的,房地局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手续不齐全的,房地局要及时通知售房单位补齐手续。 
  二、对于出售的住房必须抓紧做好产权确认工作,售房单位要及时提供房地产权属来源有关资料,房地局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出具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 
  对于几个单位共同联建或购买的同一幢新楼房,其中一个单位经房改办批准向职工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须出具房地产权属来源资料证明,经房地局审查后,出具确权证明。 
  凡一幢楼房属于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并已按共有产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中一个单位要向职工出售住房时,须由共有权人,共同到房地局对现产权分割登记。 
  对于单位统建或购买的统建楼房已移交给房地局管理并已由房地局按统管房产进行产权登记的,原建购房单位主张要回产权时,应按1989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市房登记办发第17号文件)办理。 
  三、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并由售房单位代买房户统一办理购房手续的,房地局有关部门应在办妥手续后,将《房产所有证》及时发给已付清房价款的产权人。 
  四、房地局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的收费标准,须严格执行市房政字(91)第399号通知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加重售房单位和买房户的经济负担。 
 
 
199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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