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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交通部关于增加对进口乳香等6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3-13 生效日期: 1987-03-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医药局,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特派员办事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药材公司: 
  自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1984年2月21日联合发出《关于对进口羚羊角等十六种南药实行进口可许证管理的通知》外经贸管进字(84)第20号以来,南药进口情况大有好转,从数量和质量上较好地保证了国内医疗的需要,并节约了外汇。但是,近来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对尚未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南药继续抬价争购,既影响了国家正常进口,又增加外汇支出。为此,决定自1987年3月20日起(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除原有十六种外,增加对乳香、没药、槟榔、公丁香、草果、胡黄连六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属国家计划内进口的,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分别按到岸口岸,分品种向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各地使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进口的,凭国家医药管理局批件向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后,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订购。各地如有少量急需进口的,须报请经贸部同意,经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协调价格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可由省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分公司对外订购。 
  对1987年3月19日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海关凭合同查验放行。1987年3月20日以后签订合同的,海关一律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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