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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拆迁过渡房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7 生效日期: 1993-12-17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1993]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新华下路等地建设拆迁过渡房,以妥善解决被拆迁户住房的过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这次承建的过渡房,实行统一管理,其使用、出售、出租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过渡房只能安置被拆迁户过渡,不得作商品房出售或挪作他用。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这次确定的建房地点和面积分别为:市住宅开发公司在江汉区新华下路征地一百亩,建房十万平方米;市征地拆迁事务部在江岸区徐州新村、江汉区姑嫂树村、桥口区红星村、洪山区张家湾、汉阳区江汉二桥等地征地九十二亩,建房十二万五千平方米。承担这次过渡房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一九九四年年底以前完成十二万平方米的建房任务,在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再完成十万五千平方米的建房任务。 
  三、过渡房建设应本着方便群众生活、设施配套进行的原则实施统一规划。房型以一室一厅、一室半一厅为主,以两室一厅为辅;平均面积控制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建设过渡房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解困办关于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1]97号)减免有关费用。 
  四、房屋开发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安置被拆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应责成房屋开发单位租、购过渡房;对还建时间较长的新开项目,开发单位应先租、购相当数量的过渡房后,才准予动迁。其租金和购房价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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