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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1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1]外经贸财发第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为适应新体制下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对外贸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填列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格式已印发给各单位)。现将《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会计月报表”,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按一九九一年版新的报表格式编报。“财务指标月报表”格式不变。 
  编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经贸、财政等部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我们对一九九0年版会计报表作了修改,现就编报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资金表(贸会01表) 
  (一)将原第31项“应收补贴或补亏(148)”改为“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148)”,填列外贸企业应收未收的国拨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以及按规定可收取的亏损弥补款项。 
  (二)将原第93项“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323)”改为“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323)”,填列外贸企业应付未付出口商品供货企业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和供货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 
  (三)将原第96项“应拨所属补贴或亏损(326)”改为“应拨所属奖励、补偿和补亏(326)”,填列企业应拨未拨所属企业的国拨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以及按规定应拨所属企业的亏损弥补款项。同时,将第326会计科目“应拨所属补贴或亏损”改名为“应拨所属奖励、补偿和补亏”。 
  企业汇总单位汇总报表时应将所属企业“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与本单位“应拨所属奖励、补偿和补亏”核对相符后对冲。 
  (四)第101项“外汇价差”中的“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应于半年或年末转入“利润分配”,半年或年末项目余额不包括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 
  (五)取消第102项“减亏(增盈)留用资金(327)”,对企业一九九0年底以前结余尚未经批准动用、转帐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在本表第104项填列。 
  (六)在121项加入“8.后备基金(407)”,填列企业按规定从超承包任务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中提取的专项用于以丰补歉的后备基金的余额。 
  (七)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在向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本表时,只填写本表第31项“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第95项“应上缴利润”,分别反映因承包地方出口任务应从地方应收而未收的奖励、补偿和补亏或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利润,对方项目列外贸系统往来(第90项“应付外贸系统帐款”或第29项“应收外贸系统帐款”)。 
  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在向上级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报送本表时,只填写本表第31项“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第95项“应上缴利润”,分别反映因承包中央出口任务应从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应收而未收的奖励、补偿和补亏或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利润,对方项目列外贸系统往来(第90项“应付外贸系统帐款”或第29项“应收外贸系统帐款”)。 
  二、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 
  (一)在第16项“12.内销”下增设“结转专项削价损失”项,填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精神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损失,报经批准后,转作待处理削价损失挂帐之数。对“结转专项削价损失”在“收入”栏和“差额”栏中同时填列。 
  (二)将原第34项“17.外运(仓储)、包装损益”改为第35项“17.外运(仓储)、包装、咨询、广告损益”。 
  (三)将本表附列资料中原第40项“1.利润企业数××个及利润额××万元”改为“1.减亏(增盈)企业数××个,金额××万元”,将原第41项“2.亏损企业数××个及亏损额××万元”改为“超亏(减盈)企业数××个,金额××万元”,分别填列企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盈亏指标后的减亏(增盈)或超亏(减盈)企业数及减亏(增盈)或超亏(减盈)额。 
  三、主要销售项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一〕) 
  (一)在“总成本”“商品进价”栏目下增设“合计”栏,反映进口商品人民币国外进价与进口税金之和;将原“总成本”“商品进价”栏目下的“美元”改为“国外进价折美元”。 
  (二)在第23项“内销”下增设“其中:专项削价处理商品”和“结转专项削价损失”两项,填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精神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报经审核批准后转作待处理削价损失挂帐的削价损失数。本表的“结转专项削价损失”应与“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第17项“结转专项削价损失”数字相等。对“结转专项削价损失”在“销售收入”栏和“盈亏总额”栏中同时填列。 
  四、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 
  (一)增设“四、外汇价差”项,并在其项下分别增列“1、调出额度价差”、“2.调出现汇价差”、“3.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外汇价差”及其下属小项按该会计科目及子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二)增设“七、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项,并在其项下分别增列“1.应收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2.应收国拨出口奖励”、“3.国家调拨进口补贴”、“4.地方补贴”、“5.其它补贴”、“6.应补亏损”小项。“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及其下属小项按该会计科目及子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五、国家基金、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 
  在第20项“2.企业自补”项下增设“其中:减亏(增盈)留用奖金转入”,填列外贸企业按规定完成上级下达盈亏承包任务后增加的利润(或减少的亏损)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部分。本项应与“利润留成、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和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表”(贸会08表附表二)在第17项“三、补充流动资金”数字相等。 
  六、利润分配表(贸会08表) 
  (一)取消原第17项“9.出口收汇定额上缴利润(171.10),”改设“9.速遣费收益留成(171.10)”,填列企业的速遣费与滞期费相抵减后为收入企业按规定留用的资金。 
  (二)取消原第23项“1.出口收汇定额补贴(171.15)”。 
  (三)将原第24项“2.出口奖励金定额补贴(171.16)”改为第23项“1.国拨出口奖励收入(171.16)”,填列国家按规定拨给的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 
  (四)将原第31项“9.出口风险基金弥补(171.23)”改为第30项“8.风险和后备基金弥补”,填列企业按规定以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对亏损的弥补之数。 
  (五)增设第31项“四、减亏(增盈)资金(171.24)”和第32项“五、超亏(减盈)资金(171.25)”。本表第1项“利润(亏损)总额”减(加)企业支出数、加(减)企业收入数之后,如为正数,即填入“四、减亏(增盈)资金”;如为负数,即填入“五、超亏(减盈)资金”,并用“-”号反映。填列这两个项目时,如为中央企业,不包括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超亏或减亏数;如为地方企业,不包括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超亏或减亏数。 
  (六)为了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全部的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情况,增设第33项“六、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超亏(171.26)”、第34项“七、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超亏(171.26)”、第35项“八、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减亏(171.27)”、第36项“九、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减亏(171.27)”。 
  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对承包中央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3项“六、加转入中央商品超亏”(删除表格中有关项的多余字,下同),在向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3项“六、减转出中央商品超亏”;对承包中央任务的减亏(增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5项“八、加转入中央商品减亏”,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5项“八、减转出中央商品减亏。” 
  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对承包地方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4项“七、减转出地方商品超亏”,在向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4项“七、加转入地方商品超亏”;对承包地方任务的减亏(增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6项“九、减转出地方商品减亏”;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6项“九、加转入地方商品减亏”。 
  中央及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地方及中央任务的减亏(增盈)或超亏(减盈)资金部分在按上述规定填报本表时,对转入中央(或地方)商品超亏金额用“-”号反映,转入中央(或地方)商品减亏金额用“+”号反映,转出中央(或地方)商品超亏金额用“+”号反映,转出中央(或地方)商品减亏金额用“-”号反映。 
  企业根据本表第31项“四、减亏(增盈)资金(171.24)”或第32项“五、超亏(减盈)资金(171.25)”、用第33项“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超亏”、第35项“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减亏”,或第34项“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超亏”、第36项“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减亏”调整后,即为第37项的“十、企业自负盈亏额”。如为正数,同时填入第38项“1.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如为负数,填入第39项“2.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七)不论是否承包,利润企业以各种形式上缴的利润都列入第18项“10.上缴利润(171.11)”;上级单位以各种形式弥补的亏损都列入第27项“5.亏损弥补(171.20)”反映。 
  (八)取消本表附列资料第1项“出口收汇定额补贴(171.15)”。 
  (九)将本表附列资料原第2项“出口奖励金定额补贴(171.16)”改为“国拨出口奖励收入(171.16)”。 
  (十)在本表附列资料中增设“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332.4)”,填列外贸出口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后人民币补偿资金的拨补情况。 
  (十一)按照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为了全面反映各个独立核算企业的最终财务成果,企业汇总单位在汇总填列本表时,所有项目应分别汇总,分项反映,“减亏(增盈)资金”与“超亏(减盈)资金”、“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超亏”、“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超亏”、“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减亏”、“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减亏”、“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与“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均不得互相轧抵。 
  行政汇总单位汇总原则不变。 
  七、将原“利润留成和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表”(贸会08表附表二),改为“利润留成、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和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表”。 
  本表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利润留成计算”、“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和“附列资料”。 
  (一)“利润留成计算”部分,由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填列。本表第1项“一、本年实现利润”应为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单报的“利润(亏损)表”(贸会08表附表三)中“利润(亏损)总额”减去本表“附列资料”中的“利润留成企业财务检查被查收入”之后的余额。本表第5项“三、利润留成合计”数应与“利润分配表”(贸会08表)的第5项“(1)全额利润留成”数相等。 
  (二)“减亏(增盈)资金分配”部分,由实行承包上级下达的盈亏指标任务的企业按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办法计算填列。本表第15项“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合计”数应与“利润分配表”(贸会08表)的第36项“1.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数相等。 
  (三)“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部分,分别按“出口总额指标”、“出口收汇指标”、“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指标”和“盈亏指标”四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本表第47项“(三)应提取奖励金总额”数应与“利润分配表”(贸会08表)的第3项“1.外贸企业出口奖励金(171.2)”之数相等。 
  (四)“附列资料”部分,增列“三、财务检查收入”和“其中:利润留成企业财务检查被查收入”,反映外贸企业在财务大检查中的财务检查收入和利润留成企业财务检查被查收入。 
  八、取消“应缴利润、欠拨亏损计算表”(贸会08表附表三)。将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单报的“利润(亏损)表”列为“贸会08表附表三”(表式同贸会02表)。 
  九、将原“专用资金及自负盈亏资金表”改为“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 
  (一)取消第17项“四、减亏(增盈)留用资金”。 
  (二)增设“五、后备基金”,填列企业按规定从超承包任务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中提取数以及弥补亏损或经批准用于发展出口生产之数。 
  十、会计月报表 
  取消第32项“本年度利润分配”项下的第33项“其中:企业实际提取数”和第34项“财政实际拨补数”。在第46项“外汇价差”下,增设第47项“其中: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外汇价差”按累计发生额填列。 
  十一、增设“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主要指标表”,由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但其进出口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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