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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8 生效日期: 1987-07-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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