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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转发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济人字[2003]101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发〔20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转发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发〔2002〕42号 
 
各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发〔20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转发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发〔2002〕42号 
 
各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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