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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12 生效日期: 1993-04-1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3>外经贸管发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土畜、五矿、化工、有色、煤炭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茶叶、煤炭、棉花等三种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二、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三、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一 
 
 
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茶叶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茶叶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茶叶出口,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土畜总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简称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对摩洛可、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对其它市场的茶叶出口,由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自行对外成交。 
  三、茶叶出口由土畜总公司统负盈亏,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茶叶出口的财务维持与土畜总公司挂钩。土畜总公司对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茶叶出口盈亏进行综合运筹,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按总公司下达的指标承包经营。 
  四、土畜总公司要做好茶叶的出口工作,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映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我部授权的各级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茶叶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煤炭是我国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煤炭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煤总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统一代理出口,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国家下达给中煤总公司煤炭自营的出口计划配额,由其组织自行出口,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三、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自营出口计划配额,自行对外成交,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四、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称五矿化工商会)商上述煤炭出口经营公司制定煤炭出口统一协调价格方案,并下发的有关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五、五矿化工商会负责煤炭出口经营的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我部反映煤炭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我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煤炭出口许可证。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原料性出口商品,也是国际市场较敏感的商品,并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棉花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棉花出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和现有棉花出口经营口岸公司山东新疆河北安徽江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河南湖北棉花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简称纺织商会)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组建棉花成交中心。由棉花成交中心负责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工作。 
  三、对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香港台湾等主要棉花出口市场,由棉花成交中心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其它市场由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自行对外成交。 
  四、纺织商会负责棉花出口经营的协调工作,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必须参加纺织商会,并接受其协调。 
  五、纺织商会商棉花成交中心制定棉花出口统一协调价格,并下发出口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六、纺织商会和棉花成交中心要及时向我部反映棉花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七、我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棉花出口许可证。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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