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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印发《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关于查处违纪案件分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1 生效日期: 1992-12-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委通字[1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党委(党组): 
  现将《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关于查处违纪案件分工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公安机关科以下干部和武警部队团职以下干部违纪案件查处的分工,请公安厅、局党委(党组)依照本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规定。 
 
 
1992年12月1日 
 
 
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关于查处违纪案件分工的规定(试行) 
 
  为了搞好公安机关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检查的原则,结合公安部的实际情况,以及干部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安部和武警总部属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查处,按中央纪委、中央军委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安部机关正副司局级、武警总部机关副军职干部的违纪问题,由部纪委、监察局报部党委批准立案查处,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三、公安部机关正处长、武警总部机关正师职干部的违纪问题,由部纪委、监察局批准立案查处,并报部党委备案。批准立案后,可委托部机关纪委或武警总部纪委调查。 
  四、公安部机关副处长、正副处级调研员及其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由部机关纪委负责查处。 
  五、武警总部机关副师职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由武警总部党委批准立案,武警总部纪委查处,并向公安部纪委备案。 
  六、公安部直属院校、研究所、企事业单位正副局级干部,武警总部直属院校正副军职干部的违纪问题,由部纪委、监察局报部党委批准立案查处,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武警学院、武警总部直属院校正师职干部由公安部纪委、监察局批准立案查处,报公安部党委备案;武警学院副师职干部由公安部机关纪委立案查处;武警总部直属院校副师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纪委报武警总部党委批准立案查处。 
  七、对武警交通、黄金、水电、森警部队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由所在部立案查处。由公安部批准任命的干部,报公安部党委备案。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长和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的违纪问题,由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报省、区、市党委批准立案查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要事先征求公安部党委的意见。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消防、警卫处(局)正副师职干部的违纪问题,由各公安厅、局党委报公安部纪委、监察局批准立案(其中正师职由部纪委、监察局报部党委备案),公安厅、局纪委、监察室(处)查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先要征得公安部纪委、监察局的同意。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正师职干部的违纪问题,由各公安厅、局党委或武警总部纪委报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讨论,部党委批准立案查处。批准后,可由部纪委、监察局委托公安厅、局纪委、监察室(处)和武警总部纪委查处。副师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纪委报武警总部党委批准立案查处。 
  十一、对干部违纪问题,核查定案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立案批准权限由党委决定;需要给行政处分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行政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干部违纪立案手续中,要及时与机关的政治部门通报情况。 
  十二、公安部所属司局级单位党组织违纪问题,由部纪委报部党委批准后立案查处。 
  十三、对干部违纪问题批准立案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委派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对复杂的、特殊的及公安部党委交办的和跨省区市的重要案件,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协调或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共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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