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12 生效日期: 1993-11-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部内各司、局: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1993年10月28日司法部党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将两个《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部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研究贯彻部党组的有关重大决定; 
  (三)讨论、审定本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 
  (四)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有关司局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六)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请示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部机关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政法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部长办公会议题由部长、副部长及办公厅提出建议,由部长或受部门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 
  第四条 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单位交由办公厅。办公厅至迟在开会前2日发送部长、副部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五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由部长、副部长参加。办公厅主任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与部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司(局)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凡参加部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部长或受部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部长请假。 
  第八条 部长办公会议实行部长负责制。 
  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部长作出最后决定。由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会议的,由该副部长作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部长同意。 
  第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作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厅主任审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与会人员及各有关司局。 
  第十一条 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为使司法部部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部务会议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部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由部长、副部长及各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参加部务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部长或受部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部长请假。 
  第六条 部务会议议题涉及有关业务事项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应当预作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并由办公厅在开会前三日发送各与会人员。 
  第七条 部务会议实行部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部长作出最后决定。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会议的,由该副部长作出决定,并于会后报告部长同意。 
  第八条 部务会议的决定,各司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通报办公厅。 
  第九条 部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厅主任审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司局。 
  第十条 部务会议由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