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 2001-12-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1]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后,制定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关系 
  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是推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强化法制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服务。 
  二、加强国有土地供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计划之口。要严格按照《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划拨供地目录》供应土地;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1999〕38号)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要坚持土地集中管理和统一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口子,乱批条子。各类工业科技园区土地供应,必须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 
  认真抓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于长期闲置或关门走人的国有破产企业土地,要依法收回。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格尔木市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投入运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在当地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各级金融部门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转让国有土地 
  严格行政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实施土地出让。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竞争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禁止假借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和销售对象要严格规定并明示销售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提供地块,规划部门提供规划的具体指标。 
  要依法加强对土地用途改变的管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原行政划拨土地需转让,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达到投资条件。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或破产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处置。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或破产收购、重组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价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只限于自用。因转让和用途改变,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和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法检查,对违法出让、转让土地或隐形交易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租金收入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租金的代征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土地出让金、租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缴款方式收取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要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金价格管理。 
  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征收业务费按征收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5%由各级财政核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或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金融部门要为土地市场的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要把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争取尽快投入运行。土地市场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国有土地交易,要纳入土地市场中申报登记并挂牌交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地价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体系建设。凡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技术规程,尽快评估建立。保证200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基准地价体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基准地价体系建设纳入到工作日程之中,并将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更新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工作经费按年度列入专项经费并予落实。 
  要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按规程定期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和平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审批行为,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要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制定政策,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审批处置土地和土地资产;要按照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规范土地审批的程序、时限、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到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价格确定等,严格按照内部会审、集体决策的程序办事;要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抓紧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要加强勤政廉洁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的权力,必须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