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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产品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节约用油意义重大,必须十分抓紧。近来,据一些地区反映,不少石油经营单位为了超额完成利润任务,多提利润留成,超计划扩大销售油品, 造成石油资源的浪费,不利节油工作的开展。 为了做好石油产品分配供应工作,经我们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石油经营单位(包括基层供销社),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正式销售计划,严格控制石油的销售量。如因灾情等原因需增加销售量时,必须经商业部或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正式批准并列为追加计划。各地区、各单位均不得随意突破计划。要贯彻有奖有罚的原则。对统配定量工作和节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任意超销石油的单位,要给予处罚。
二、石油经营单位的利润任务,要以上级下达的销售计划为依据,并按油品进销差价以及费用水平、税金等因素来核定。各级单位都不能责令石油经营单位用多销石油的办法来增加利润。
三、石油经营单位提取利润留成的比例,仍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不变。对于统配定量工作和节油工作做得不好的石油经营单位,超销了石油,不能从超销油品这部分利润中提取利润留成,并要酌情扣发石油经营单位和基层供销社领导人及职工的奖金。对于油品统配定量工作和节油工作搞得好的石油经营单位,由于比计划少销油品,影响利润指标完成时,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定其利润留成时,可以在计划利润留成总额范围内予以照顾,并发给职工适当的奖金。具体奖罚措施,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商同财政、劳动部门制定。
以上各点,从一九八一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