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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0号和146号文的精神,现将建设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统计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委同建设银行分行联名,于一九八四年初,将本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含分行下属单位)的职工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和全年工资总额,按一九八三年年报数行文划转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
建设银行系统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仍由建设银行系统负责管理,并应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清退计划,继续抓紧清退。
二、从一九八四年元月起,全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
三、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从一九八四年起,按月、季、年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编报,同时,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计局的规定报给他们。
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向总行和省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时,请同时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一份。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改变后,建设银行分行要主动向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汇报工作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