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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17 生效日期: 1985-12-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成人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教育学校,包括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干部学校、各级党校、团校和工会举办的地区性的职工学校,可以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参照同层次的普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即: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可参照普通高等本、专科学校的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分别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成人中等、初等普通教育的,参照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人员,只限于专职教师、职员和正式工人。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院校长等行政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初等普通教育学校的专职教师,也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企业所属职工学校的工资制度改革,应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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