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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定期公布我国企业职工伤亡数字的预备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7 生效日期: 1988-11-1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为了使全社会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和监察工作,以减少伤亡事故,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劳动部拟于一九八九年开始定期公布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数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公开发布工作。并以通报形式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 
  二、劳动部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数字,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前一年的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总数字。 
  三、劳动部拟于一九八九年第一季度公布一九八八年全国国营企业职工按地区、事故类别统计的伤亡数字、上升下降百分比、千人死亡率与千人重伤率,以及全国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和个体企业伤亡总数字。并在伤亡总数字中注明其中矿山死亡、重伤总数字。 
  四、为了保证企业职工伤亡数字统计及时、准确,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能及时、准确地把职工伤亡人数报给当地劳动部门;各级劳动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对企业上报的伤亡数字,不得遗漏,并按规定及时、准确、统一地逐级上报至劳动部。具体综合统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完成。其中矿山数字由同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供。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统计失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劳动部门以往规定执行的有关事故统计的业务报表,仍继续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为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数字的正式公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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