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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28 生效日期: 1989-03-28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1989]民人函第133号
  目前,我部直属单位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理顺关系,减少层次,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民政部对直属单位直接进行管理,不再由地方民政部门代管。 
 
  一、《中国社会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长沙社会工作学院筹备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等单位由分管部长、副部长负责。 
 
  北京、黄山、厦门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由安置司负责; 
 
  假肢科学研究所、武汉假肢技工学校由社会福利司负责; 
 
  一零一研究所由社会事务司负责; 
 
  地名档案馆由行政区划和地名司负责; 
 
  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哈尔滨、无锡民政学校筹备处,大连、威海休养院,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电子计算机中心由综合计划司负责。 
 
  二、各直属单位有关人事教育、基建、物资、财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分别同人事教育司、综合计划司联系。 
 
  三、各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在京内的由民政部机关党委领导,在京外的受当地党委领导。 
 
  四、各直属单位由民政部直接管理后,在京外的,由有关省(市)民政厅(局)协助管理,协助管理的事项是:(1)有党的隶属关系的,负责领导直属单位党 
 
  的工作;(2)帮助解决一些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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