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7 生效日期: 1989-12-0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对石油销售公司平转高差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和营业税条例(草案)案施细则“‘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的规定,各级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平转高成品油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各级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 
  请依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