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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02 生效日期: 1991-02-0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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