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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等三个局(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 2003-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发[2003]22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0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及的粤国税发[2003]67号文,市局已以东地税发[2003]98号转发,具体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东地税发[2003]19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1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认定工作的权限分工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财税19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肘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一)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监督管理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0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及的粤国税发[2003]67号文,市局已以东地税发[2003]98号转发,具体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东地税发[2003]19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1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认定工作的权限分工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财税19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肘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一)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监督管理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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