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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20 生效日期: 1979-1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使用天然气资源,确保胜利第二化肥厂和胜利油田工业生产正常用气,多生产化肥,多外输原油,更好地支援国家现代化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天然气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天然气资源和集输设施,人人有责。油田所在地区及油、气管线沿线的各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和农村社队,都要把保护天然气资源和集输设施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向盗用、破坏天然气资源和集输设施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依靠群众管好天然气。 
  二、严格用气的审批手续,实行计划用气,合理用气,严禁乱烧乱用。胜利油田和各级天然气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对油田地区现有天然气用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重新核定用气单位和用气量,并报省经委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油田同意和省批准,一律不得新建或扩建用气项目,不得提高原有用气量。凡以气为燃料的小化肥厂锅炉要立即改烧其他燃料;油田在供气地区的锅炉、各站加热炉也不允许烧气;油田地区的地方砖、瓦、灰窑,小土炼油厂以及未经批准用气的社队、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用气。 
  三、凡经批准的用气单位要搞好设备维修、保养,保证输气设施的安全和完善,消除明暗放空和跑冒现象,并按国家规定如期交费。凡输气设施没有安全保证,没有正规设计流程,不按期交费以及擅自转让用气和扩大用气量者,油田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气。 
  四、凡是未经批准用气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本通告下达十天内拆除全部输气管线,并归还物主。对逾期不拆,明拆暗接或拆后又接上的,当地政府应会同油田坚决予以取缔。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天然气资源及输气设施的保卫工作。今后,凡私自接气,不论是油田职工还是当地干部、社员,都应以破坏输气设施、盗窃国家资源论处;对煽动闹事、行凶打人以及蓄意破坏天然气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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