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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 2001-07-0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1]1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7-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1.0.4、3.2.7、5.1.2、5.2.4、5.3.7、5.4.2、9.1.1、9.1.3、9.4.1、10.0.1、10.0.2、10.0.5、11.0.2、11.0.3、11.0.4、11.0.5、11.0.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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