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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3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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