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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7-10-24 生效日期: 1987-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7]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4日京政办发〔198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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