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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08 生效日期: 1984-03-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种草种树,改变甘肃面貌的一系列指示,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地(州、市)、县(市、区)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全省和各地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军队、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林业技术人员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设办公室,并编制一定数量的办事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部队、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也要成立本单位的绿化委员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和乡、村可成立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督促制订和实施整个绿化工作的规划和具体设计方案。 
  (二)组织动员群众完成义务植树、造林、种草等各项绿化任务。 
  (三)组织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关绿化工作的决议、指示、办法、细则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林木管护工作,督促检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绿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六)抓好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绿化工作的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促进后进。 
  (八)向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规定是:凡是男性十一岁至六十岁、女性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要求全省每个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五至八株。 
  各部门、各单位,将承担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各地绿化委员会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搞好规划,分配任务,落实地点,建立图、表、卡、册档案。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实行层层承包制度,包栽包活。 
  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贯彻因地制宜原则,具体办法可以灵活多样,对有关义务植树和绿化的其它工程,按相应劳动量,完成下列一项任务者,可折算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1)培育二十株树苗;(2)按指定树种采集一市斤种子;(3) 参加一天造林整地;(4) 栽种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5)参加一天幼林抚育和绿化园地花草养护管理工作。 
  三、城市义务植树,采取分段划片包干绿化的办法。将应绿化的“三荒”地分片划给本地区各单位承包,签订合同,定期完成,长期管护。农村义务植树,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以下办法:(1)义务植树应以乡、村为单位在统一规划的地段进行,苗木费由集体解决,所栽树木归集体所有。有社队林场的乡村,就在林场进行义务植树,苗木由林场供给,所栽树木归林场所有。(2)凡没有成片荒山荒地可供义务植树的乡、村,可去附近国营林场、农场、苗圃或单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苗木由单位提供,所植树木归单位所有。 
  在具体规划时,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及村庄附近的大片“三荒”地和“四旁”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绿化美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营造“红领巾林”、“青年林”、“共青团林”、“三八林”、“民兵林”、“长寿林”以及各种“纪念林”等,提倡在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青年结婚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交通、铁路、水利、水保、煤炭等部门要积极搞好本系统的绿化工作,尽快把公路、铁路、矿区、水库、渠道等绿化起来,矿区还应加速矿柱林的营造。 
  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义务劳动。不能与国家计划安排的植树造林任务混同起来,在政策上要有所区别。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国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集体。对林权所有单位,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五、为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除办好国营林场和苗圃外,乡、村要巩固和发展集体苗圃,大力提倡个人育苗,鼓励发展育苗专业户和重点户。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都要自办苗圃、培育苗木,自育自用。 
  六、加强林木管护。为确保义务植树的成活成林,必须做好抚育管理工作。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植树的单位,应组织专业队或固定专人承包管护。对乱砍滥伐树木或侵占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努力提高义务植树质量。对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各地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完成任务好、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各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栽者,按每人完成五株的低限,不足者每株罚交绿化费一元。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按未完成株数交纳绿化费,其中单位交纳90%,单位主要负责人交纳10%。 
  八、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造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技术指导等项服务工作,保证义务植树的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九、开展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管护费和奖励资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厂矿企业从经营管理费中列支;乡、村从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资金中列支。 
  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公费以及表彰先进和开展宣传活动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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