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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3 生效日期: 1994-06-23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4]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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