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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获准定居台湾后申请来往大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 1995-05-0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大陆居民获准前往台湾定居或自行获得定居证件的人员逐渐增多。批准去台湾定居的大多数人已取得在台湾居住的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但少数尚未取得上述证件(台湾方面规定,需在台连续居住满两年方可取得,且每年出境累计不得超过30天);个别临时赴台人员在台自行办妥上述证件,也以台湾居民身份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返回大陆。为统一规范审批发证及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经商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大陆居民,出境抵台后即应视为台湾居民,他们申请来往大陆以及来大陆后的有关手续及其管理,原则上均按照对待台湾居民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大陆居民经批准去台定居后要求再返回大陆定居的,要从严掌握。在台居住满五年,按照中办发〔199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批,经批准的发给《台湾同胞定居证》;未满五年的,可在缴销台湾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后,办理恢复常住户口手续。 
  (二)大陆居民经批准去台定居后申请临时来大陆的,可视其持有证件的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对持有在台居住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即台湾身份证、台湾“护照”)的,审批发证部门可予签发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对尚未领取在台居住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持有原公安机关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或有“经香港台湾”加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同时持有“台湾地区旅行证”(台湾当局所发),要求来大陆处理财产等有关事宜的,边防检查站可凭有效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查验放行,不再查验签注。这类人员入境后申请再返回台湾,对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予签发一年有效的去台签注;如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可签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大陆居民经批准临时去台湾,在台期间自行取得在台居住证明和出入境证件,并以台湾居民身份持《来往大陆通行证》返回大陆的,台湾居民身份不予承认,仍按大陆居民对待。 
  (一)对这类人员持有的《来往大路通行证》,审批发证部门应予以收缴,所持居住台湾的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予以收存,并出具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式样附后)(略)。 
  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大陆配偶(女方)在台探亲期间所生子女的对待和所持证件的处理办法同前款。 
  (二)上述人员再申请临时去台湾,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仍按大陆居民去台办法办理。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原收存的台湾证件可予发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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