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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6 生效日期: 1988-09-2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大力节约木材是一项长期任务,为进一步挖掘潜力,降低木材消耗、扩大代用品、开发新资源、发挥企业和职工对合理利用、综合利用和节约代用木材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1988〕财工字114号文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木材节约奖范围: 
  1、原木加工利用:包括成材、半成品、剩余物的综合利用。 
  2、以木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包括胶合板、木门窗、纺织器材、火柴、铅笔、家具、缝纫机台板、木包装箱。 
  3、木材和木制品包装的回收复用:包括自行车包装木箱、制夹纸板、木包装箱。 
  4、木材代用品:包括菱镁制品、竹胶合板、塑料门窗、塑料楼梯扶手、非木模板(钢模板指新增部分) 
  二、关于考核标准与奖金率 
  奖金幅度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级计奖的原则。鉴于一、二级考核标准尚未确定,暂按三级考核规定提酬计奖,根据节约的难易程度和节约水平,奖金幅度可按8%—15%掌握。 
  三、节约奖审批手续 
  (一)实行木材节约奖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于第一季度(1988年于10月底前)按照《通知》和本文有关规定,填报“企业实行木材节约奖申请表”(附表二)一式四份,市属企业报主管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批;区县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财政部门留一份,报送北京市木材节约办公室一份,主管部门留二份。 
  (二)年度终了后,经批准实行木材节约奖办法的企业,均按附表三“企业实行木材节约奖结算表”的要求,填写有关资料报财政分局或区县财政局审批、备查〔报主管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备查〕,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应将“结算表”汇总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查。 
  四、工资挂钩企业的扣、罚金从企业新增工资增长基金中扣罚,不足部分由自有资金弥补。扣罚金一律以“其它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五、批准实行此办法的企业,1988年上半年已提节约奖可暂不,年终一并清算调整。 
  六、区、县、局属集体工交企业可比照执行,具体审批手续由主管税务部门按国营企业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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